(2020)鲁0982民初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2-08
案件名称
宁洪军与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洪军;徐心兰;党召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宁洪军,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博,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心兰,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党召坤,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洪军与被告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心兰、党召坤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洪军撤回对被告徐心兰、党召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