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执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衢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永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衢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永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工业园区的地号为4-9-144、4-9-144-1号,证号为(2006)4-01319、(2008)4-42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