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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大通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舟山市大通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工业小区蔡伦路182号。法定代表人虞於龙,总经理。被告舟山市大通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杜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大通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款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