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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海安与俞建东、郭春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安,俞建东,郭春燕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号原告冯海安,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阳春村阳春自然村27号。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建东,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江藻镇山汀村山后自然村355号,现住诸暨市枫桥镇阳春村阳春自然村252号。被告郭春燕,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阳春村阳春自然村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安与被告俞建东、被告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安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海安以被告俞建东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海安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