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巍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32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蔡某某。关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查明:被告蔡某某居住在杭州已超过一年的期限,杭州市拱墅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