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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巍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32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蔡某某。关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查明:被告蔡某某居住在杭州已超过一年的期限,杭州市拱墅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