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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范××。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0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金 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朱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