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培良与吾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良,吾国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徐培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三村。委托代理人:徐雪良,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吾国云,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坝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良诉被告吾国云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培良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