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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与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号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袁加钦。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根。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杨君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3月被告因经营需要,租用原告所有的袁家浦村部南面的厂房三层6间,并签订了租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租房协议书》约定被告续租到2008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经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房租101102元。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0425.65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房租80676.35元;支付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2.1计算,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计算)。审理中,原告又补充诉称,被告租赁的房屋还包括二层厂房8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租二楼厂房8间的事实。2、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租三层厂房6间的事实。3、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2007年至2008年房租101102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本案房屋租赁事实具有证明力。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在2007年之前租用原告村部厂房两幢。因租期到期需续租,2007年4月1日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二楼厂房8间供被告使用,水电费由被告承担;租用期限及租金计算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原价计算,8间*147元*21=24696元;租金交付进厂提前交清一季度租金,以此类推…2007年1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村部南面新翻建三层房屋6间一幢出租给被告办厂,租用期限及租金计算⑴、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按原价计算7500元;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面积计算65952元,累计租金73452元,合同生效半年一交…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经结算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租金101102元。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0425.65元,尚欠租金80676.35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应支付的房租已经出具了欠条进行确认,被告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房租义务,构成违约,应对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80676.3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2.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