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付国军、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付国军,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负责人:孙启敏,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军杰,男,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付国军(身份证号:370226681205225),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被告付国军、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60.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纪永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