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南京鹏力系统工程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南京鹏力系统工程研究所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知初字第7号原告: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裘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鹏力系统工程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周希辰,所长。委托代理人:徐国祥,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鹏力系统工程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鼎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文琼审判员 魏金汉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