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46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2008年12月21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朱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朱某某涉嫌犯罪,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朝宏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