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桂云、余玉平等与娄生法、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云,余玉平,余玉立,胡桂云、余玉平、余玉立与被告娄生法、湖州星联,娄生法,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9号原告胡桂云,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大洼组**号。原告余玉平,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横中街*号**室。原告余玉立,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大洼组**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生法,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李家巷镇庄斗村白鹤岭自然村**号。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320号。法定代表人孙荣亚,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胡桂云、余玉平、余玉立与被告娄生法、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旦颖独任审理。原告胡桂云、余玉平、余玉立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云、余玉平、余玉立撤回对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田旦颖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