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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2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居尔森与仇敬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居尔森;仇敬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119号   原告:居尔森,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民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仇敬永,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原告居尔森与被告仇敬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调解。原告居尔森与被告仇敬永视频参加调解。原告居尔森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立即向我支付拖欠租赁费人工工资总计18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4月6日开始到2018年5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铲车租赁合同,我用我自己的铲车给被告承包的位于呼图壁县大丰镇红山水库的工地上从事采砂,约定铲车租赁费和个人工资合计每月18000元,2018年4月28日工地停工,后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我于2018年5月6日采将铲车开走,经后我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权,我现特诉至贵院,请裁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仇敬永向原告居尔森拖欠的租赁费和人工工资总18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125元,邮局送达费88.80元,合计213.80元,由被告仇敬永负担,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