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恢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之勇申请执行高继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之勇,高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恢执字第00007号申请人周之勇,男,汉族。被申请人高继华,女,汉族。周之勇申请执行高继华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6)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12820元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可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