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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马安民与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民,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马安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开育,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杜永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杜永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