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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女,。马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咸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将案件款4200元及财产(剩余8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通过本院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款及财产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可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