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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新东路。法定代表人顾伟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幢901室。法定代表人张顺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季准,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顺发,男,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幢901室。法定代表人张顺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伟,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张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0元、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794575.33元及之后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若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给付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0元,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3号09室、12室、17室、2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对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2元,由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张国伟负担(该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径付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张国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执行,本院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999557元及利息,执行费32396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立案后即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正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案号为(2019)苏0585破1号。3、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未查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均为其他案件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室、××室、××室、××室不动产,并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在上述不动产拍卖清场过程中,案外人张文健、王根发、张琴、钱双梅就上述不动产的租赁情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异议审查中;另,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不动产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向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显示,本院在其他案件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顺发名下位于宜兴市××新村××室、蓝天小区××安置房××室以及××名下(共××人××)××宜兴市××街道东××综合楼××、××、××、××、××室不动产,还查封了登记在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室不动产,由他案处置中,本案有待分配。除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89号01、02、03、04、05、06、07、08室正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具函参与分配。7、2020年2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现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999557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除轮候查封有待参与分配的款项外的财产以及异议审查中有待拍卖的不动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勇审 判 员 张敏审 判 员 施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强书 记 员 沈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