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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8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位丰收与邓水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位丰收;邓水云;李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终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位丰收,男,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学,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刚,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水云,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李玉英,女,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位丰收因与被上诉人邓水云、原审被告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位丰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并确认偿还本金数额为16000元;2.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在原审最后陈述中确认收到了4000元且对该款项无异议,原审判决在认定欠款2万元的基础上,却对上诉人偿还的事实未予认定显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原审证据离婚协议,2016年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部分约定了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万元款项。2016年5月被上诉人去看望儿子位强龙时,向上诉人的母亲李玉英主张2万元的欠款,李玉英经确认后向被上诉人给付了4000元现金。偿还4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邓水云在原审庭审最后陈述及辩论时已经确认,庭审笔录明确记载着对该款项无异议,但原审判决却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偿还的证据显属错误。本案欠款2万元是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剩余欠款额应为16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并改判欠款数额为16000元。邓水云辩称,2万元是欠我的钱,离婚后我没有收到他任何钱,上诉状的陈述不属实,我对一审判决也不服,我还有另外6000元的借条我想鉴定指纹,但律师说不一定能鉴定出来,所以就没上诉。李玉英未作陈述。邓水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位丰收偿还欠款26000元(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李玉英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邓水云与被告位丰收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2月15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欠女方现金贰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另提交《欠款未还另协商协议书》一份,载明:“原欠邓水云26000元人民币,现约定2017年5月30日还清”,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位丰收主张并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字,邓水云认可协议书内容及签字部分“魏丰收”、“李玉英”均系邓水云所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位丰收、李玉英认可该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对该项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邓水云与位丰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位丰收应当按照约定日期偿还欠款,欠款本金数额为20000元。位丰收超期未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邓水云主张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邓水云主张由李玉英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位丰收主张已还款400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玉英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的权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位丰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偿还原告邓水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邓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位丰收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位丰收应就2016年2月15日离婚协议确定的欠邓水云2万元债务后的偿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位丰收主张偿还4000元,但对于何时偿还,如何交付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邓水云有异议,位丰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位丰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位丰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闵 雯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俞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