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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622民初204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乔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4000元,共计299000元(107个月×2000元=214000元-被告乔某已偿还15000元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12日,被告乔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本金,约定月利息2.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1年6月15日、9月30日两次偿还利息7500元,共计15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一支对其主张予以证实。 被告乔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1年6月15日和9月30日偿还的15000元是本金,现在还需偿还原告本金85000元。从2011年借款之日到现在,原告都没有向我主张过借款本金和利息,而是一次性主张这么长时间的利息。再者,我没有能力偿还这么多钱。被告乔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乔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本金,约定月利息2.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1年6月15日、9月30日两次偿还利息7500元,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承认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本金的事实,只是对2011年6月15日和2011年9月30日的15000元的偿还金额,认为应当偿还的是本金。综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该两笔还款应当属于偿还的利息。原告张某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乔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107个月的利息214000元,扣减被告乔某已经偿还的15000元的利息,共计29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9000元,共计299000元;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房路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光毅 书 记 员 冯 勇 本判决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