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八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八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燕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八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安,经理。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八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387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