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卢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郝慧彩申请执行王双群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慧彩,王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卢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郝慧彩,女,1962年生。被执行人王双群,男,1963年生。郝慧彩申请执行王双群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双群未按本院(2008)卢五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双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五里川营业所的账号16-183901130450800内的存款资金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