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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1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伊宗伟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伊宗伟;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811民初261号原告:伊宗伟,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强,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伊宗伟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宗伟,被告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宗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0134元,要求利息按照月息1分2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先后从我处购买虾饲料,除了给付部分款项外,截止到2019年10月5日上次欠我90134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0134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被告刘强辩称,我已经将18000元给付原告,原告起诉时没有扣除,我尚欠原告72134元。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刘强从原告伊宗伟处多次购买虾饲料,截止2019年10月5日,被告欠原告9013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合同,载明刘强今欠玖万零壹佰叁拾肆元正,90134元,11月1日计息1分2厘计,欠款人刘强。201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8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强从原告伊宗伟处购买虾饲料,并向原告伊宗伟出具欠款合同载明欠90134元,但被告于欠据出具后偿还原告18000元,对于原告诉请中尚欠款项72134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欠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以721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1分2厘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给付原告伊宗伟欠虾饲料款项共计7213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2厘计算由被告刘强向原告伊宗伟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钰中人民陪审员  宗 娜人民陪审员  于 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