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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戚某某、戚某某与被告时某某、被告六安市××司、被告中与时某某、六安市××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时某某,六安市××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8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六安市××司。住所地:安徽省××区桃××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徽省××强南路。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叶甲。原告戚某某与被告时某某、被告六安市××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羽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甲、被告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某某起诉称:2009年2月2日,原告戚某某驾驶的浙d×××××越野车途经杭金线大唐镇下蔚路段时与被告时某某驾驶被告六安市××司所有的皖n×××××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诸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时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戚某某负主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3591元、施救费2200元、车检费350元、评估费300元、农田损失费400元等经济损失36841元中的12452.30元。被告时某某答辩称: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时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戚某某是主要责任人,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时某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由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六安市××司未在法定答辩期内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保险××)答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在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承担。对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的损失价值有异议,应以保险公司确认的29015元为准。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2月2日,原告戚某某驾驶浙d×××××越野车途经杭金线大唐镇下蔚路段时与被告时某某驾驶被告六安市××司所有的皖n×××××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诸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时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戚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因事故花费修理费33591元、施救费2200元、车检费350元、评估费300元,并已赔偿农田损失400元。时某某驾驶的皖n×××××号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某某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估价鉴定结论述、修理费发票、车检费发票、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保险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被告时某某违章驾驶,造成原告戚某某财产受损,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也负有责任,本院酌定其应自负70%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中的施救费、车检费、评估费、车辆修理费、农田赔偿费用共计36841元均属合理范围,被告时某某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经济损失中2000元属于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全额赔付。原告其余经济损失34841元,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和原告的过错程度,由保险××负责赔偿10452.30元,另两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六安市××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赔偿给原告戚某某施救费、车检费、评估费、车辆修理费共计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52.3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大地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诉讼费用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大地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大地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