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11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刘柯彤与肖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柯彤;肖永吉;薛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629号原告:刘柯彤,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汉族,1992年11月11日生,户籍住址:成都市锦江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永吉,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薛浩,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刘柯彤诉被告肖永吉、第三人薛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刘柯彤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柯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3078元),剩余3053元退还原告刘柯彤。审 判 长 普会峻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