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浙02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储功永与林广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储功永;林广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157号 原告:储功永,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林广平,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储功永与被告林广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2月27日,原告储功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储功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功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储功永负担。 审 判 员 陈双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 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