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3427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联交色拉、比曲色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联交色拉;比曲色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427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联交色拉,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比曲色以,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翻译人员申秀梅,宁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兰、陶森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及翻译人员申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共谋后从布拖县窜至宁南县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联交色拉、比曲色以用改刀撬李德贵停放于白鹤滩聚源路“高达电脑”门市门口的川W×××××牌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的车锁,由于没有撬开,二人便逃离现场。随后二人窜至白鹤滩镇街上将拖木么日各停放于街上“品生美办公家具”门市门口的川W×××××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比曲色以再次返回白鹤滩镇街上将付贵先停放于“品牌街”服装店门市门口的云C×××××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三辆被盗摩托车价格共计69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同时查明,被盗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还查明,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以上事实,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失主拖木么日各、付贵先、李德贵的陈述;证人甲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盗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定意见书;领条;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的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供述及辩解材料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联交色拉、比曲色以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部分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联交色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比曲色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红 审 判 员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马龙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欠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