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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135、137、139、141号(以下简称物流××)。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衢州市物流××与被告余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善忠、陈波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物流××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物流××起诉称,2006年起,被告余某某受其委托联系货运业务。2007年3月8日,因被告余某某挪用了代其收取的70000元运费,而向其出具70000元欠条一张;2008年8月24日,同样原因被告余某某又向其出具1700元的欠条一张;2008年9月2日至11月19日,其委托被告余某某向托运人浙江澳特纸业有限公司代收15428.15元运费,但被告余某某未将该运费转交其。综上,被告余某某共欠其87128.15元运费。经其多次催告,被告余某某均未予理睬。故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费8712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2009年10月26日的逾期利息为11913.15元,以后据实结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余成某某担。在诉讼中,原告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逾期付款的利息全部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8据实计算,至2009年10月26日止为11655.38元。原告物流××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2007年3月8日由被告余某某出具给其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余某某欠其7万元的事实及还款方式的约定;2、2008年8月24日由被告余某某出具给其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1700元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9月2日至2008年11月19日被告余某某受其委托向托运人浙江澳特纸业有限公司代收15428.15元运费的事实。庭审中,对原告物流××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未到庭,本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流××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物流××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起,被告余某某受原告物流××的委托联系货运业务。2007年3月8日,因被告余某某挪用了代原告物流××收取的70000元运费,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付元枝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注:到2007年3月8日止所有厂里运费归余某某清洁。还款方式:到2007年3月底归还肆万元整,其余叁万元每月归还伍仟元整,到2007年10月底还清”。2008年8月24日,同样原因被告余某某又向原告物流××出具17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双洲物流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2008年9月2日至11月19日,原告物流××委托被告余某某向托运人浙江澳特纸业有限公司代收15428.15元运费,但被告余某某未将该运费转交原告物流××。综上,被告余某某共欠原告物流××87128.15元运费。经原告物流××多次催告,被告余某某均未予理睬。故原告物流××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却未将收取的款项转交原告,属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收取的运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转交运费人民币87128.1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1655.38元(该利息计算至2009年10月26日止,次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8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徐善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