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培修与陈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修,陈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1号原告:陈培修,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修诉被告陈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培修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