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宋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103号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勇。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高新支行,出票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持票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仟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12月02日,号码为00740750的转账支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