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程某某。申请人程某某要求宣告方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某某起诉称,其丈夫方某某,于2003年12月25日单身一人去何田乡福岭山雇请砖匠做事,一去杳无音信,事发后,申请人多次请人四处寻找,至今毫无结果。为此,请求宣告方某某死亡。申请人程某某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与方某某的结婚证、开化县长虹乡昔树林村村委会的二份证明、开化县公安局池某派出所的方某某于2003年12月失踪的证明。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经查,方某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82419540220391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乡昔树林村××号,系申请人程某某的丈夫,两人于197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5日独自一人去开化县何田乡福岭山雇请砖瓦匠,此一去就杳无音信,事发后,申请人多次请人沿途寻找,四处打听,但至今毫无结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2月26日在中国法院网发出寻找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方某某自从2003年12月独自一人外出后,至今已六年,现寻找方某某的公告期已届满,仍未发现其踪迹,故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系方某某妻子,提出宣告方某某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