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钟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