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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钟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