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迅超针纺厂与徐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迅超针纺厂,徐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4,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村大源。负责人:许凯林,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12083939),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221号。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亮,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诉被告徐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3元、减半收取2,142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6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