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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张××。被告:康××。原告张××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被告康××于2008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康××至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康××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院调查并无“康××”此人,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康××”与“康雪梅”系一同人。本案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杰代理审判员 陈俊代理审判员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盛    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