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张××。被告:康××。原告张××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被告康××于2008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康××至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康××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院调查并无“康××”此人,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康××”与“康雪梅”系一同人。本案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杰代理审判员 陈俊代理审判员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盛 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