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11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9092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与无锡天房搭建工程有限公司、杜惠东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无锡天房搭建工程有限公司;杜惠东;何建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9092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东路62号。经营者:殷琴妹,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天房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高凯路8号商铺6-06。法定代表人:杜惠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惠东,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何建霞,女,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无锡天房搭建工程有限公司、杜惠东、何建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770元,两项合计10670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美通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瀚飞书 记 员 陈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