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金华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8950-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华市××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金华市××××胡思村。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傅明康人民陪审员 钱丁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