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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海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工人。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需调取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5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20日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自2005年4月至2009年10月担任海阳市方圆集团销售公司驻哈尔滨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六次通过假借经销商名义从本公司低价购买产品再高价卖出后截留差价等手段,非法侵吞公司货款共计22375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就起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辨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侵犯的是公司的管理秩序,并非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其私刻公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5年4月至2009年10月担任海阳市方圆集团销售公司驻哈尔滨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六次通过假借经销商名义从本公司低价购买产品再高价卖出后截留差价等手段,非法侵吞公司货款共计223755元。事实分列如下:1、2009年7月下旬,黑龙江瑞昌建筑安装公司徐某给李某打电话,要购买一台方圆集团生产的HZS75Z组合式搅拌站带两支250-9螺旋输送机和配料机。电话里谈好的价格是47万元,运费由客户出。7月23日,李某向方圆集团销售部门打电话,说此设备客户只出33万的价格,销售部门经请示领导,领导同意以33万的价格出卖。后李正斌以哈尔滨南岗区方圆建筑机械销售部(以下简称南岗销售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集团)签订了一份方圆集团订货合同,以南岗销售部的名义向方圆集团订购一套HZS75Z组合式搅拌站,总价金额为33万元。合同上的供方李某签的是于某甲(李某同事)的名字,需方是李某让南岗销售部经理高某甲签的字,盖了高某甲经销部的印章。7月27日,李某发信息告诉徐某李某的建行卡银行账号,徐某于当日和7月30日分别给李某打了10万元和37万元货款。收到款后李某通知方圆集体有限公司给徐某把HZS75Z组合式搅拌站一套发往绥化工地并于7月30日从卡上转了33万元到高某甲的个人账户上,由高某甲附了个说明书转到方圆集团的账户上。剩下的14万元,李某联系曲某甲花2.2万元买了两支250-9螺旋输送机一起发给了徐某,其余的货款被李某个人侵吞。后来李某把方圆集团开的发票给了高某甲。李某采取上述手段,在与黑龙江省瑞昌建筑安装公司进行HZS75Z组合搅拌站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118000元。2、2009年4月下旬,黑龙江中大路桥公司牟某甲给李某打电话称要购买一台J×××××-2.7米方圆产搅拌机和一台PCD16**-Ⅲ配料机。谈好总价格是21.7万元,运费由李某付。4月27日,李某拿一份无合同编号的当时填写的方圆集团订货合同去中大路桥公司,牟某甲在合同需方上签名并盖了中大路桥公司的章,供方是李某签的名,盖的方圆集团销售合同章是李某2009年春天私刻的。后牟经理付给李某一张21.9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某把21.7万元转到高某甲经销部的账户上,余下的2000元被李某提出了现金。4月27日当天,李某又以高某甲经销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供方由李某签名,需方盖着南岗销售部的印章,高某甲的名字也是李某写的。这个合同总价金额是19万元(不含运费)。李某让高某甲将19万元货款汇给方圆,余下的2.7万元钱高某甲给了李某,李某付了1.4万元运费后,剩下的1.3万元加上因为方圆发货出现差错(比原来约定的高级一点),客户多付的2000元,这项业务李某一共赚了1.5万元。方圆集团后开出的发票李某给了高某甲,中大路桥公司所需的21.9万元发票是高某甲的销售部出具的。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在与黑龙江中大路桥有限公司进行JS1500搅拌机和PLD1600配料机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15000元。今年八月份,李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他的问题后就让高某甲以南岗区方圆建筑机械经销部的名义与牟经理另外补了一份关于这项业务的合同。牟经理手里应该有两份这笔业务的合同,一份是李某用假方圆集团的章和他签的,一份是高某甲和他签的。3、2009年5月中旬,中铁22局的王甲打电话说要购买一台方圆产HZS50Z组合式搅拌站,李某与他在电话中约定的价格是27.5万元。之后李某以高某甲经销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借方由李某签了于某甲的名字,需方高某甲的名字也是李某写的,盖着南岗销售部的印章,合同总价是21.5万元(不含运费)。同日,李某又让高某甲以南岗销售部的名义与中铁22局混凝土分公司签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供方是高某甲签名和经销部的印章,需方是中铁22局李伟签的字。后来王甲把27.5万元货款转到高某甲经销部的账户上,李某叫高某甲把其中21.5万元打到方圆集团账户上,剩下的6万元货款高某甲从他账户上提出现金给李某,李某付了1.65万元的运费,剩下的4.35元李某自己留下了。高某甲给中铁22局出具了27.5万元的发票,方圆出具的21.5元发票由李某交给了高某甲。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在与黑龙江省中铁22局哈建集团混凝土分公司绥满公路B8合同段进行HZS50Z搅拌站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43500元。4、2009年7月中旬,黑龙江省嫩江市的一个叫杨甲的个体老板给李某打电话称要购买一套TS750搅拌站,含TS750-J-3.8搅拌机、PLD1200-Ⅲ配料机各一台及其他配件,电话上谈好价格是15万元。后李某用传真给杨甲发了一份没盖方圆集团销售合同章的合同给他,由他在传真件上签了字,同日李某以高某甲销售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订购JS750-J-3.8米搅拌机一台,价格是7.8万元(不含运费)。7月16日,杨甲向李某个人建设银行账号上转了15万元货款,李某提出其中的7.8万元给高某甲由他转到方圆集团账户上,李某又花2.8万元从沈阳姜某远处购买了一台配料机,花5800元从方圆电子公司经理宋某勇那里那儿买了一台配料机电脑,花3500元从海阳王某国那儿买了配件。后李某先让海阳配货的王某斌将搅拌机和配料机电脑及配件发到沈阳,花费运费6000元,然后姜远宏又另找车将所有设备及配件一起发到了杨甲处,共花费1.65万元。两次的运费都由李某付的,剩下的资金1.22万元被李某留下了。方圆集团开的7.8万元的发票李某给了高某甲,杨甲那儿没要发票。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在与黑龙江省客户杨甲进行JS750搅拌机和PLD1200配料机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12200元。5、2009年5月上旬,巴彦县兴隆林业局张某生打电话给李某称要购买两台方圆产的TS500搅拌机,谈好的价格是4.83万元每台。5月5日,李某以高某甲方圆建筑机械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订一份购买合同,单价每台3.91万元,合同上供方由李某签了于某甲的名字,需方李某写了高某甲的名字盖了高某甲经销部的印章。当天,张某生向李某邮政银行账号上转了9.66万元,李某提取后给了高某甲7.82万元让他以南岗经销部的名义转到方圆集团账户上,其它的1.84万元李某留下了。这项业务李某和张某生没有签合同,方圆集团后来出具的发票李某给了高某甲。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在与巴彦县客户张某生进行JS500搅拌机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18400元。6、2009年3月,鸡西市一个叫李某友的给李某打电话说要购买两台T×××××搅拌机和一台PLD12**-Ⅲ配料机。3月12日,他到哈尔滨市方圆办事处与李某谈好的搅拌机单价是4.2万元,配料机单价是5.3万元,另外还谈好配一台S×××××双向皮带机价格8千元、部分叶片衬板等6000元,加上运费,这项业务总额是16.4万元。李某友当场与李某签订了合同,用的是方圆集团制式合同纸,供方是李某签的名,盖的方圆集团销售合同章是李某私刻的假章。签好后李某友先付给李某6.4万元货款,并约定货到后付剩下的10万元。当天李某又以高某甲经销部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订一份购买合同购买两台T×××××搅拌机和一台PLD12**-Ⅲ配料机,不含运费总价金额是12.64万元,合同供方由李某签的方圆驻哈尔滨业务员刘正坤的名字,需方由李某写的高某甲的名字,盖得高某甲经销部的印章。李某把这份合同传真到方圆集团销售公司要求确认后,又电话联系方圆集团经贸公司购买了两套叶片一套衬板总价3945元,同时联系海阳卖配件的王某国花4000元购买了一套双向皮带机。后李某让高某甲系那个方圆账户上打了12.64万元,王某国和方圆集团经贸公司的钱是后来付的现款。3月20日货发到鸡西市后李某友将剩下的货款10万元给了押车的于某甲,于某甲把李某写的盖有假的方圆集团销售合同章的收到条给了李某友。除去李某付的运费1.3万元,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在与鸡西市客户李某友进行JS500和PLD1200配料机业务中非法侵吞公司货款16655元。在和李某友签的合同及开的10万元收到条上及与中大路桥公司签的合同上盖的假方圆集团销售合同章上是同一枚印章,李某在2009年9月发现方圆集团开始调查李某的问题时扔到哈尔滨市街上一个垃圾桶里了。另查,南岗经销部是方圆集团在哈尔滨的代理商,经理高某甲是李某的朋友。李某以他的名义与方圆集团签合同的目的是压低方圆集团销售产品的出厂价让方圆集团销售公司的领导误以为李某销售的公司产品是高某甲销售的,对李某不产生怀疑,李某以别的名义将高价销售给用户设备的差价据为己有。把方圆开出的发票给高某甲可以顶高某甲2009年对方圆集团产品的销售额,高某甲可以到方圆集团领取一定额的销售提成。被告人李某侵吞的钱部分被其在外面花费了,剩下的都作为个人财产存在本人的存折上,花费的具体数目李某称不大清楚经庭审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多次为李某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与方圆集团公司签订虚加购销合同的事实;2、证人徐某、牟某甲、杨甲、张某生、李某友等的证言与电子汇款凭证等书证、及被告人李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李某侵吞公司财产的具体手段及具体数额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详细供述了其六次侵吞公司财产的时间、手段、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方圆集团的产品是商品。商品是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被告人李某获得商机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如果促成用户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完成交易,将使公司的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被告人李某请托南岗经销部代为与方圆集团签订合同,被告人自已又采用虚假印章等形式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借虚假的二份合同截留了方圆产品的销售利润,其侵犯是方圆集团的财产的收益权。综上,认定被告人数额13.2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