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敬春与天津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春,天津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刘敬春,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春诉被告天津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敬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