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敬德与邵征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孙敬德。被告:邵征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公司。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敬德诉被告邵征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敬德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征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敬德撤回对被告邵征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敬德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