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晔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层一间半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2006年10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东某的半间两层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该半间房屋长期被被告占住,为此要求被告立即腾退该房屋并返还给原告。被告崔某某答辩称:2006年10月16日,被告未到庭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活动。被告对法院判决的房屋分割不服的。该房屋是被告自己建造的,属于被告所有,故不同意腾退该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原告为了证明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东边××层房屋半间归原告所有的事实。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份,用以证明位于在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樟村村以被告名义登记的有两层楼屋一间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鄞集建(章94)字第01-648号)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层一间半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200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原、被告离婚;确认东某的半间两层房屋归原告所有。之后,该半间房屋一直被被告占住。本院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讼争所涉房屋属原告所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并居住在该房屋中,显属违法。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退该房屋并返还给原告,理由正当,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崔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周某某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东边××层半间房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