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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吴某甲。被告:杨某。原告吴乙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乙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分居3年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乙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吴乙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因原告所提供被告杨某的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