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286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乙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乙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