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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姚光泉、石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姚光泉;石仕勇;王德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泉,男,1988年10月22日生,住贵州省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仕勇,男,1977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波,男,1978年3月2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负责人:沈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1-3号、5-1号、6-1号、7-1号、8-1号。负责人:杨先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2楼30号。法定代表人:史加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公司员工。上诉人姚光泉因与被上诉人石仕勇、王德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光泉主张的停运损失,原判决对该诉请未合理审查,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光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灿灿审判员  施正高审判员  娄 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杨颜竹书记员唐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