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仙花与王和平、陈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仙花,王和平,陈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象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80号原告:林仙花,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王和平,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陈承辉,男,成年,住象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2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仙花与被告王和平、陈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象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仙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45元,由原告林仙花减半负担。审判员 陆振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