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雪琴与吴建成、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琴,吴建成,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江雪琴。委托代理人:阮炳盛。被告:吴建成。被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雪琴诉被告吴建成、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雪琴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雪琴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雪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