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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水××工业园区龙××号。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吴某。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邢潇潇代理审判员 胡 月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