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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毛国际与阮志祥、方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际,阮志祥,方意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87号原告:毛国际,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志祥,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方意贞,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际诉被告阮志祥、方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国际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