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老孩与瑞安市新兴铸造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孩,瑞安市新兴铸造厂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3号原告何老孩。委托代理人郑周华。被告瑞安市新兴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章步虎。委托代理人潘国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老孩与被告瑞安市新兴铸造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老孩于2010年2月25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鉴于原告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经本院院长审批,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老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8元,依法准予原告何老孩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