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佰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市佰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号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弟。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赵约翰。被告:金华市佰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暖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佰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