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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柴其荣与孙玉良、徐永全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良,徐永全,柴其荣,沈福潮,陶文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良。委托代理人:范晓燕。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全。委托代理人:范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其荣。委托代理人:柴立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福潮。原审被告:陶文军。上诉人孙玉良、徐永全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玉良、徐永全又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玉良、徐永全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良、徐永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元,由孙玉良、徐永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