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兰瑞昌审 判 员 吕 凯代理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