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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兰瑞昌审 判 员  吕 凯代理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义军 关注公众号“”